逾期利息!砍头息!利滚利!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
广东宏伦律师事务所0    发布时间:2024-04-28 10:29:56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一直是诉讼争议的焦点。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如何主张利息,常常出现主张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息等情形,以至于无法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如何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如何合法主张利息?

2022年2月、6月,李雷分两次向韩梅梅借款共计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利率2%计息。李雷借款后按约支付了三个月利息,此后未再还本付息,故韩梅梅提起诉讼,要求李雷偿还借款35万元及未付利息。诉讼中,李雷要求按法律规定范围计息,同意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约定的利率,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8%,李雷支付的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法院判决支持剩余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常见利息

1.借期利息,即当事人约定的在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逾期利息,即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截至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明确约定了借期利息的:
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若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2.若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从其约定,但与借期利息一样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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