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保单中已载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是不是约定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能免责?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呢?
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拒赔
2020年8月,甲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指定雇员李雷在其雇佣期间接受指定外卖订单配送服务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等由保险人按约定标准负责赔偿,保险期两年。
2021年11月,李雷在送外卖时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受伤,被送医救治并实施手术,出院诊断为左脚骨折、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型糖尿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雷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李雷支付赔偿款80000元,包括伤残待遇、医疗费用等依法应由甲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
甲公司支付李雷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以李雷病历中载明其患糖尿病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甲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赔付。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就雇员患有糖尿病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保险金56000元。
保险免责条款
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的承保范围时会规定一些免责条款。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可以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定能免责吗?
不一定。相关法律规定,拥有以下情形的免责条款属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另外,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也会影响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若保险人没有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若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仅履行提示义务,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也不影响该免责条款生效。
作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以防发生事故之后因为条款约定而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作为保险人,在受理投保时要考虑到不同投保人的认知能力、投保需求等差异,严格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将过程留痕,使投保人明白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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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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